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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不可新增地区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2021-07-31|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银监会昨日公布《我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室有关清除标准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告》,在其中规定,信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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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昨日公布《我国银监会政策研究室有关清除标准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业务的通告》,在其中规定,信托公司不可新增地区一级非金融子公司。

  银监会相关责任人表明,近些年,一部分信托公司以原有财产立即或间接性开设从业私募投资投资等业务的地区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一部分企业因为运营管理相对性欠缺、合规管理观念相对性欠缺,在开展业务的全过程中也滋长了销售市场乱相,积累了风险性。如,进行监管套利、藏匿风险性的安全通道业务;与总公司中间存有融出资产、迁移资产、运输权益等违反规定关联方交易难题等。

  《通知》共七条,以“缩小等级、标准业务”为关键构思,提升信托公司地区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监管,确立清除标准工作计划。一是缩小等级。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可新增地区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已开设的地区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不可新增对海内外公司的投资。信托公司可挑选保存一家现阶段从业特殊业务的地区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并理应有方案地依照《通知》规定以出让股份等方法清除对有关公司的投资。二是标准业务。一方面,标准信托公司挑选保存的地区一级非金融子公司的新增业务,并对其总量业务提出要求。另一方面,确立清除工作中进行前,有关公司正常情况下不可新增业务。三是确立清除标准工作计划。贯彻落实信托公司监督责任,提升监督机构的监管岗位职责,一同推动此项工作中井然有序进行。

  信托公司对下列公司的投资归属于《通知》要求的清除范畴:一是信托公司依照《通知》要求挑选保存的地区一级非金融子公司在海内外投资的公司;二是信托公司其他地区一级非金融子公司以及在海内外投资的公司。信托公司对以上公司的投资理应以出让股份等方法进行清除,清除限期不可超出三年。以上公司中有续存股票基金业务的,信托公司并不受上述情况限期限定,但理应于有关新项目结算后一年内进行投资清除。清除确实有艰难的,信托公司可向所在地银保监局递交增加清除限期汇报一次,增加限期不可超出一年。

(文章内容来源于:证券日报)

文章内容来源于: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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