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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在外流血,而妻子却在他人床上流汗!男子勾引军人老婆被判刑

2021-08-01|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连军人的老婆都敢搞,必须严惩!现役军人郭某在服役期间,男子孙某与郭某老婆王某勾搭成奸,彼此以老公、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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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军人的老婆都敢搞,必须严惩!现役军人郭某在服役期间,男子孙某与郭某老婆王某勾搭成奸,彼此以老公、宝贝同居在一起,并且多次发生关系,王某甚至是带着女儿直接住在孙某家中。在郭某回家发现老婆经常彻夜不归与孙某在一起,多次劝阻孙某不要破坏自己家庭关系。但孙某与王某毫不在意,郭某报警,最终孙某被判刑1年多。(来源潇湘晨报)

#法仪说法#

军人郭某在外保家卫国、抗洪救灾,而孙某却勾搭军人配偶,给郭某戴绿帽子,在经劝阻后还嚣张跋扈、毫不在意的继续我行我素,不对他进行严惩,就会寒了所有军人的心。

因此,我国《刑法》在最初制定的时候,就注意到这个问题,特意设定一个罪名,即“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条文中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存在一定会的问题。

首先就是犯罪主体的问题。王某作为军人的配偶出轨与孙某长年累月同居在一起,而法律确实是规定孙某构成“破坏军婚罪”,王某并不属于本罪,如果两人仅仅是同居而没有结婚,王某则只能算作是道德意义上的与他人通奸,在法律上不会受到任何的惩罚。这样的规定岂不是放纵了像王某这类人吗?

其次就是犯罪行为只能是“同居或者是结婚”,是否结婚很好判断,而同居的判断就很难。本案中孙某就以两人不存在同居关系,只是通奸进行了抗辩,因为他知道,通奸法律是不管的,同居很难证明。

“同居”要求要达到两人“持续、稳定”的程度,在郭某服兵役期间,王某每天到幼儿园接女儿放学后到孙某住处生活,孙某偶尔也接送郭某,王某称孙某为“老公”,孙某称王某为“宝贝”,并持续较长时间,再加上周围邻居们的证人证言,是可以认定两人长期居住,达到了同居的程度。因此孙某与王某构成通奸,也属于法律上的同居。

孙某在郭某反复提醒劝阻下,不思悔改,依然我行我素与王某厮混在一起,对郭某产生严重的伤害,对我国军人形象造成巨大的抹黑和破坏,行为恶劣、对部队军人的管理带来严重影响,对他进行严厉处罚是必须的。

对军人配偶王某则是无法处罚,最多是批评教育。本罪还有个特殊的地方,如果军人与非军人同居配偶的,双方都不会构成破坏军婚罪。

欢迎关注@王法仪,一起从热点事件中感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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