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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 银保监会发布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2022-01-20| 来源:互联网| 查看: 317| 评论: 0

摘要: 2021年9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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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9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注重与国内外监管规则保持一致,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明确与规范,并结合理财产品转型特点,强化信息透明度、合作机构管理等要求。

  一位股份制银行财富管理部工作人员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坦言,资管新规过渡期行将结束,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也在不断深入,理财产品的收益波动会明显增加,政策沟通十分重要,对于资管新规相关配套文件的发布,业内都极为关注。

  完善理财公司规则体系

  在招商证券分析师廖志明看来,理财公司已成为理财市场规模最大的类型,但有关理财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要求,因此《办法》顺势出台,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进行明确与规范。

  截至2021年上半年末,理财公司管理理财产品存续规模达10.01万亿元,占全市场的比例达到38.8%,超越股份制银行成为理财市场第一大类机构类型。在中信证券分析师章立聪看来,对于理财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办法》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基本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范。

  在廖志明看来,《办法》明确规定了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规则体系。还对理财产品之间的融资进行限制,防范风险跨市场、跨产品传染。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拉平了银行理财投资运作监管要求与公募基金的差别。廖志明认为,《办法》充分借鉴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中公募理财要求基本对照公募基金,私募理财要求对照资产管理计划。

  内部控制方面,《办法》加强了流动性风险管控。例如,要求理财公司建立健全的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配备独立的人员进行流动性风险管控,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并明确了理财公司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对产品流动性风险承担主要责任。廖志明认为,整体要求与基金公司完全一致。

  而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范了信息披露频率与内容。要求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流动性风险分析等,而公募基金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在信息披露频率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

  流动性风险全流程管控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

  《办法》明确了理财投资不同流动性资产的具体要求。其中,投资于低流动性资产,应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定期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开放日的产品资产净值占比也分别有对应的限制。在章立聪看来,监管要求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合理运用管理措施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认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并给予明确示例;但是低流动性资产并未明确限定范围,仅提出“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标准。章立聪认为,从当前监管趋严的背景来看,ABS、私募债、二级资本债都可能被认定为上述资产。

  另外,《办法》规定,开放式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的,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10%的部分可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章立聪认为,这一规定避免了产品大额赎回导致理财不得不抛售资产,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从而陷入“大额赎回—抛售资产—收益下跌—加速赎回”的恶性循环。

  需要注意的是,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遭遇大额认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认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章立聪认为,这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同时,《办法》强调理财公司应当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不仅如此,《办法》还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综合来看,《征求意见稿》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注重与国内外监管规则保持一致,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有利于理财公司业务长远健康发展。章立聪认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一方面提高了资金兑付能力,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另一方面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在金融产品关联程度加强的背景下,可以更好防范风险跨市场、跨产品传染。

(文章来源:贝果财经)

文章来源:贝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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