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
|
激光喷码机厂家 核心导读:罪犯李大伦,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研究生文化,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 网络配图版权归属原作者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7)长中刑二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大伦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大伦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11月12日交付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90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大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二O一四年十月十七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在互联网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忠民、代理检察员刘秋枝出庭履行职务,湖南省长沙监狱指派工作人员杨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大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提出,罪犯李大伦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湖南省长沙监狱对罪犯李大伦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大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获考核分155.3分。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提出罪犯李大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大伦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大伦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分享扩散告诉更多人知道
|
|
10 人收藏 |
![]() 鲜花 |
![]() 握手 |
![]() 雷人 |
![]() 路过 |
![]() 鸡蛋 |
收藏
邀请